干货 | 商标“申请在先”还是“使用在先”?

2024-11-29 阅读次数:215 作者:创知汇

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对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两者有何不同呢,本文知知带大家来共同探讨!
干货 | 商标“申请在先”还是“使用在先”?

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对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两者有何不同呢,本文知知带大家来共同探讨!

1、“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不同定义

商标注册一般采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是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中,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无论使用先后。假设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针对有实质审查的商标局,官方将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使用在先: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如其中一方能提供早于对方申请日的商标使用证据给商标局,则商标局将优先考虑通过该商标注册申请,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总之,商标申请在先是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依据,而商标使用在先是以实际使用的日期或日期早于申请日期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会优先保护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一方。

2、常见国家有哪些申请在先

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为原则,常见的有以下国家/地区:中国、欧盟、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德国、法国、阿联酋、沙特等国家。

而商标“使用在先”的国家中,最广为人知的就是美国,其次,墨西哥、菲律宾、印度等国家也遵循使用在先为原则。

3、案件分享

Q:商标“在先使用”用处大吗?

A:商标合法的”在先使用“在一些侵权纠纷或诉讼案件上,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信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下面的案件吧~ 

案件经过: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在2006年35类注册了商标“老百姓”,后陆续注册了其他核心商标,如“老百姓大药房 LBX PHARMACY”,核定使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

(老百姓大药房已注册商标)


衡南县鸡笼惠丰大药房,其开设的药店及经营场所等多处使用“老百姓”字样,并将“老百姓”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对外开展经营。

“老百姓大药房”起诉认为“惠丰大药房”构成了对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其中,“惠丰大药房”辩称:

① “惠丰大药房”经营时间远早于老百姓大药房注册“老百姓”系列商标申请及注册日期,构成在先使用,不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② “惠丰大药房”属善意使用“老百姓”字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1.“老百姓大药房”于2001年10月25日成立,并使用“老百姓”商标,而惠丰大药房实际使用2002年12月16日开始使用“老百姓”商标。即使“惠丰大药房”使用“老百姓”商标早于“老百姓”商标的申请日,但晚于“老百姓大药房”对“老百姓”商标的使用时间,因此,法院“惠丰大药房”在先使用权利的抗辩不成立。

2. “惠丰大药房“使用与”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的来源与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 但鉴于”惠丰大药房“没有攀附老百姓大药房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惠丰大药房”赔偿老百姓大药房5000元,对“老百姓大药房”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引发的思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中国的商标法是一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的法律,但涉及侵权纠纷时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针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知知建议:

1)商标申请:不论是申请在先还是使用在先的国家,品牌出海商标先行!

2)商标使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注意留存商标合法使用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体现商标标识的产品图、销售合同、采购发票、广告宣传册、获得的荣誉奖项等。

3)商标布局:随着企业和品牌的发展扩大,建议企业持续优化商标布局,于相关或近似类别实施防御性注册,同时可以考虑注册组合形式的商标,用以强化自有品牌的保护体系,降低商标被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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