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欧洲专利一般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4-11-29 阅读次数:134 作者:创知汇

通常说来,欧洲专利局自专利公布之日起就给予临时保护,但成员国有权自己决定,只有在发明的译文被翻译成该国正式语言后,才提供临时保护。
申请欧洲专利一般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专利申请的条件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依准据法律确认相当于法人的团体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两个人也可以联合申请。

  欧洲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其继承人。职务发明的,除另有约定的外,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欧洲专利公约的附件“关于管辖和承认欧洲专利权授权决定的议定书”,将确定谁是真正的欧洲专利权利人的权利授予各成员国法院。

  二、欧洲专利局的语言 

  英语、法语和德语是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专利申请需要使用其中的一种。

  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自然人或法人在以英语、法语、德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为正式语言的缔约国的领域内有住所或主营业所的,以及该国国民居住于国外的,可以使用该国的正式语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但必须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一份使用欧洲专利局任何一种正式语言的译文,在欧洲专利局的全部程序中,该译文可以修改成符合申请的原文。

  通常说来,欧洲专利局自专利公布之日起就给予临时保护,但成员国有权自己决定,只有在发明的译文被翻译成该国正式语言后,才提供临时保护。

  三、成员国指定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承认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授予欧洲专利,在申请时就应当指定所有其欲得到保护的国家。

  四、优先权

  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申请专利后12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欧洲专利的,均可以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应当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规定是必须的,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在先申请不能取得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欧洲专利的优先权。

  为了取得优先权,前后两个申请应涉及同一发明,包括同一客体。对于同一发明,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能够从在先申请的整体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客体。这不一定要求使用同样的用语,但披露的实质内容应是相同的。在确定优先权是否成立时,欧洲专利局不仅限于权利要求,而是将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如果一些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没有被认可,第二申请公布之前的第一申请将成为现有技术。

  五、专利申请的内容

  欧洲专利申请需要提交请求书和实际申请文件。欧洲专利请求书与实际申请文件应当分开。实际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

  1.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内容:

  (a)明确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b)用便于理解技术问题的语言解释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发明特征、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说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发明所具有的优点;

  (c)说明申请人所知的,对审查、检索和理解发明有用的已有技术,可以引用能反映已有技术的文献:

  (d)如有附图,作简要说明;

  (e)至少要详细介绍一种实施要求保护发明的方法,一般要举例说明。如有附图,应参照附图作出说明;

  (f)如果因说明书或发明的性质不能明确说明在工业中如何实施发明,应说明其实施方法。

  2.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权利要求书应确定请求保护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应清楚、简明,并以说明书为基础。

  这里说的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书不用引用说明书就应当是清楚的。技术上诉委员会认为,使用一般技巧阅读权利要求书时,权利要求书本身应是清楚的。一般技巧包括关于现有技术的知识,但不包括来源于说明书本身及修改后的专利的知识。

  欧洲专利公约要求,如果合适,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写在前序部分的特征并不当然被认为是该特征缺乏新颖性的不利陈述。确定新颖性应取决于客观证据,而不是取决于权利要求描述的位置。因此,如果位置写错了,还可以进行调整。

  3.附图和摘要

  附图不能用于限制权利要求。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不应引用附图。专利申请必须有摘要。摘要作为技术信息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六、单一性

  一份欧洲专利申请只应涉及一项发明,或涉及有密切联系的构成一个总的发明概念的一组发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4条对此的说明是:

  (1)如果一组发明通过一个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只有这些发明在技术关系上涉及同一个或相关技术特征时,才是符合公约第82条规定的。“特定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各个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贡献。

  (2)确定一组发明是否密切联系,构成一个总的发明概念时,不必考虑这些发明是采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表述,还是在写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的技术方案。

  因缺乏单一性而驳回只限于检索和审查部门,不能作为异议或在各国法院无效的理由。如果申请人不满足于将申请限于申请中的一个发明,必须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化学发明而言,如果权利要求涉及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欧洲专利局允许就二者都申请专利,并且认为符合单一性要求。发明申请涉及一个新发明产品的不同的用途,也符合单一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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